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要求
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。
本标准按照GB/T 1.1—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代替GA 53—1993《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》。除编辑性修改外,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:
――修改了标准名称;
――修改了章节的编排结构;
――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(见第4章,1993年版的1.3);
――修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(见第5章,1993年版的4.1);
――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(见第6章);
――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(见第7章);
――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(见8.1,1993年版的第4章);
――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管理及考核要求(见8.2,1993年版的第3章、第5章、第6章);
――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(见第9章);
――删除了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定期复审要求(见1993年版的6.3.1)。
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。
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公安部治安管理局、中国工程爆破协会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闫正斌、汪旭光、亓希国、张国亮、高荫桐、曲广建、方桂富、王小林、张正忠。
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、分级、资格条件、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。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 6722—2014 爆破安全规程
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
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
GB 6722—2014、 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为了便于使用,以下重复列出了
GB 6722—2014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。
爆破作业单位 blasting unit
持有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》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,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。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,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;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、安全评估、安全监理的单位。
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blast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
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,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。
[GB 6722—2014,定义3.3]
爆破作业人员 blasting personnel
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、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。
4 分类
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、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。
5 分级
5.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/A、高级/B、中级/C和初级/D。资格等级与作业范围对应关系见表1。
5.2 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分级。
表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与作业范围对应关系表
资格等级 | 作业范围 |
高级/A | A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|
高级/B | B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|
中级/C | C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|
初级/D | 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|
注1:表中作业范围的A级、B级、C级、D级为GB 6722—2014中规定爆破工程的相应级别。 注2: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见6.2.1。 |
6 资格条件
6.1 一般要求
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:
a)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;
b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c)无刑事处罚记录;
d)无涉恐、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。
6.2 特殊要求
6.2.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
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:
a)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;
b)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/D的,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,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;
c)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/C的,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,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/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;
d)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/B的,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,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/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;
e)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/A的,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/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;
f)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、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,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。
6.2.2 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
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:
a)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;
b)初中以上文化程度;
c)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。
7 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
7.1 岗位设置
7.1.1 按照岗位职责分工不同,爆破作业单位应设置单位技术负责人、项目技术负责人、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。
7.1.2 单位技术负责人、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,可以兼任。
7.1.3 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得兼任。
服务电话:025-8718 37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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